2024年6月以来,中银三星人寿有3家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罚单。当前,中航集团所持中银三星人寿24%股权正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
标点财经、投资时间网研究员 李翠枝
中外合资险企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中银三星人寿),近日再次收到监管罚单。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2024年12月20日信息,因虚列费用,中银三星人寿安徽分公司及两名责任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巢湖监管分局处罚。
除了上述罚单,2024年6月以来,中银三星人寿广东分公司、陕西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也一度遭到监管处罚。
近日与这家险企有关的消息还有股权转让。
据北京产权交易所披露,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航集团)持有的中银三星人寿24%股权正在挂牌转让。信息显示,中航集团是中银三星人寿的发起股东之一,当前是中银三星人寿的第三大股东。若此次转让成功,中航集团将彻底退出该公司的股东行列。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以来,中银三星人寿业绩表现颇佳。具体来看,2024年前三季度,该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85.05亿元,同比增长近38%;净利润为5.37亿元,2023年同期为亏损,2023年全年也只有0.76亿元。
屡收罚单的原因是什么?内控合规管理是否存在问题?中航集团退出对公司的经营是否会有影响?
针对多家分公司违规被处罚、股权被挂牌转让等方面的问题,标点财经、投资时间网研究员向中银三星人寿发送了沟通函,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相关回复。
多家分公司收罚单
2024年6月以来,中银三星人寿有3家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罚单。
最新一张罚单披露于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显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巢湖监管分局决定对中银三星人寿安徽分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的处罚,原因为虚列费用。同时,时任中银三星人寿安徽分公司银保部总经理费瑞金、时任中银三星人寿安徽分公司高级经理王宇均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在此之前的8月份,因短期险手续费率超过经备案的预定附加费用率以及人员培训中使用不实宣传资料,中银三星人寿广东分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罚款20.5万元;时任中银三星人寿广东分公司法人业务部部门总经理林弘诗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时任中银三星人寿广东分公司广州地区业务发展部部门总经理杨腾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6月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对中银三星人寿陕西分公司处以29万元罚款,对时任中银三星人寿陕西分公司副总经理王靖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时任中银三星人寿陕西分公司副总经理权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处罚原因是,该分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规行为,王靖、权帅对以上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对于广东分公司、陕西分公司收到的罚单,中银三星人寿发布公告称,公司高度重视处罚指出的问题,今后将持续加强风险管控,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4%股权被挂牌转让
处罚之外,当前,这家险企的第三大股东正谋求退出。
北京产权交易所信息显示,中航集团所持中银三星人寿24%股权拟转让,转让底价约18.15亿元,信息披露起始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结束日期为2025年1月13日。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银三星人寿资产总计约1143.39亿元,所有者权益约58.54亿元。
根据公开资料,中银三星人寿前身是成立于2005年的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中航三星人寿),由中航集团和韩国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下称三星生命)共同发起;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亿元,股东双方各按50%认缴。
后来,该公司经历几次增资及股东变更。2008年增加注册资本3亿元,股东双方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50%;2012年增加注册资本3亿元,股东双方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50%;2015年增加注册资本约8.67亿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下称中银保险)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8.5亿元,三星生命认购约0.17亿元,随后中航三星人寿更名为中银三星人寿;2017年,中银保险将持有的51%股权转让给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银投资),股权转让后,中银投资、三星生命和中航集团分别持有51%、25%和24%的股权;2020年再次增加注册资本8亿元,中银投资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4.08亿元,中航集团认购1.92亿元,三星生命认购2亿元。
综上计算,当前,中银三星人寿注册资本为24.67亿元,中航集团出资额为5.92亿元。中银投资、三星生命、中航集团分别持股51%、25%、24%,换言之,若此次股权转让成功,中航集团将不再持有中银三星人寿股权。
有分析人士指出,中航集团拟清仓所持有的中银三星人寿股权,或与央国企“退金令”有关。
2023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有企业要坚持聚焦主责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2024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扩大会议强调,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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